蒋大兴—超越“模仿公司”的逻辑—中国对小商人(个体工商户)规制政策之局限

发布者:刘会玲发布时间:2017-11-29浏览次数:永利官网621


    应yl6809永利官网的隆重邀请,北京大学yl6809永利官网博士生导师、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蒋大兴教授于20171118日在广东财经大学实验楼模拟法庭举行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。


本次讲座是yl6809永利官网经济法学系列讲座之一,讲座由yl6809永利官网经济法学科负责人彭真军教授主持,包括研究生、本科生在内的100余名yl6809永利官网师生聆听了蒋教授的精彩演讲。

蒋教授以《 超越“模仿公司”的逻辑——中国对小商人(个体工商户)规制政策之局限》为主题,对yl6809永利官网师生进行了一场精彩的讲座。


蒋大兴教授主要围绕个体工商户的背景,结合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,分成了五个部分进行阐述。

首先,蒋教授围绕小商人的规范体系,提出了现有法律制度对于小商人的规范是一种严密的类公司体系,进而对其进行分析。

第二,蒋教授还提出了其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,即“有持续经营能力,能够以家庭的名义或者个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自然人”。关于外国人是否可以成为个体户的问题,蒋教授指出,现在的法律法规并不承认外国人可以直接成为个体户,民法总则虽然将原先的“公民”更改为“自然人”,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政府的政策导向,并不支持外国人在我国可以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。

第三,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问题。蒋教授指出,现在的民法总则是将个体工商户归类于自然人主体,但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是复制了公司管理模式,即需要登记设立,并且相关的政策是要求登记为准,但是现实中仍然有很大的工作难度,如移动商贩、微商。同时,蒋教授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审核应当区别于公司的审核规定。

第四,关于小商人的登记事项中对经营场所意义的反思。蒋教授指出,现有的关于营业场所的定义在很多领域都无法认定,可以采用居所来取代对经营场所的认定,因为认定经营场所的目的是便于管理经营者,一味地采用“经营场所”概念,实质上无法适应某些领域。

第五,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。传统的经营者变更中,如果是家庭成员则需要做变更登记,如果是家庭以外成员则需要注销登记之后再重新登记。工商总局是坚持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企业型管理,但是蒋教授认为目前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企业模式的管理尚早,因为其要满足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规定,但目前相关的制度针对个体工商户而言尚未成熟。

yl6809永利官网经济法系主任谢伟副教授对蒋教授的演讲作了总结,部分同学针对蒋教授的精彩发言提出了相关问题,蒋教授耐心地解答了广财学子的疑惑。本次讲座为广财yl6809永利官网学子奉献了一份学术大餐,对开拓学术的学术思维,非常富有启发意义,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。